• 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註釋-容許試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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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85條規定: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說明: 謹按標的物經買受人試驗後,如即時表示承認之意思者,則買賣契約即行發生效力,此屬當然之事。若雖經試驗,而標的物尚未交付於買受人以前其有約定期限者,買受人不於期限內為承認之表示,則應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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