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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註釋-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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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86條規定: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說明: 謹按前條係指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於買受人之規定,本條係指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之規定。故出賣人送交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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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86條規定: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說明: 謹按前條係指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於買受人之規定,本條係指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之規定。故出賣人送交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