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試驗買賣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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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84條規定: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八條理由謂試驗買賣者,關於買賣之標的物,以買受人承認為條件之買賣也,買賣關係成立後,特附以必須買受人就於買賣標的物表示承認之條件,始生買賣契約之效力,故試驗買賣契約,為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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