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解約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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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61條規定: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七十四條理由謂買賣契約,是否因標的物之瑕疵而解除,此不確定之狀態也。除去不確定之狀態,為出賣人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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