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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買受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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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67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說明: 謹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之義務有二:一為交付約定之價金,一為受領所買之標的物,此為當然之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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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67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說明: 謹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之義務有二:一為交付約定之價金,一為受領所買之標的物,此為當然之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