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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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63條規定: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說明: 謹按為買賣標的物之數物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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