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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價金支付拒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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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68條規定: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九十六條理由謂買受人恐第三人在標的物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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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68條規定: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九十六條理由謂買受人恐第三人在標的物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