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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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66條規定: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八十四條理由謂瑕疵擔保之義務,因買受人之利益而設,故有免除義務或加以限制之特約,當然有效。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則違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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