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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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64條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說明: 謹按買賣之標的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得使買受人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以省解除契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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