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註釋-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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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60條規定: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七十二條理由謂其出賣人就標的物之品質,特約擔保者,視為因此所生之一切結果,皆有擔保之意,故使買受人得請求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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