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權利瑕疵擔保(權利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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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49條規定: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說明: 民法第349條明文規定出賣人在買賣契約中,應擔保第三人不得對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這是對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具體化要求。此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買受人,使其能安心取得標的物而不受第三人權利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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