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註釋-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瀏覽次數:1024

     

    民法第348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說明: 謹按買賣以財產權之移轉為標的,不僅以移轉占有或擔保其處分為標的。故所有權之出賣人,負交付標...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