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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註釋-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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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8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說明: 民法第348條明確規定出賣人的基本義務,即物之出賣人應交付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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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8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說明: 民法第348條明確規定出賣人的基本義務,即物之出賣人應交付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