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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註釋-混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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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4條規定: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因繼承及其他事由,其債權及債務同歸一人者,則其債之關係消滅,然不得因此而害及他人之權利。故其債權,若為他人權利之標的者,例如為質權之標的物,則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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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4條規定: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因繼承及其他事由,其債權及債務同歸一人者,則其債之關係消滅,然不得因此而害及他人之權利。故其債權,若為他人權利之標的者,例如為質權之標的物,則為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