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註釋-債務人抗辯權之援用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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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03條規定: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二十六條理由謂承擔契約,不過使第三人(承擔人)代債務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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