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註釋-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定期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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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02條規定: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說明: 謹按承擔契約之是否生效力,一以債權人之承認與否為斷,故使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向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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