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註釋-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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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05條規定: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債務之承受,亦承擔之一種。承擔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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