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註釋-併存的債務承擔(營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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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06條規定: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亦屬概括承受之一。營業既經合併,則兩種營業之資產,及其所負之一切債務,悉因合併而移轉於新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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