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十一條律令格式-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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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1條規定: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 民法第九十一條律令格式-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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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1條規定: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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