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一條律令格式-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14 Apr, 2009

民法第91條規定: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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