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註釋-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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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3條規定: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說明: 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因詐欺或脅迫而行使撤銷權的時效限制,其核心目的是在保障受害表意人權利的同時,維護法律行為的穩定性與交易的安全性。該條文明確指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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