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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詐欺或脅迫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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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詐欺或脅迫而作出的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其主要目的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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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詐欺或脅迫而作出的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其主要目的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