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註釋-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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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謹按向非對話人之意思表示,即向不得直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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