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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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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32條規定: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說明: 謹按留置權為擔保權之一種,其效用,即在使債權人速為清償。故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之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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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32條規定: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說明: 謹按留置權為擔保權之一種,其效用,即在使債權人速為清償。故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之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