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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定期典權之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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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3條規定: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說明: 謹按典權之特質,即在於出典人保有回贖之權利,故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間屆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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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3條規定: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說明: 謹按典權之特質,即在於出典人保有回贖之權利,故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間屆滿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