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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回贖之時期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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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5條規定: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說明: 謹按依前二條之規定,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贖回,其未定期限者,得隨時贖回其典物,固矣。但典物為耕作地者,則出典人之回贖,須有一定之限制,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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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5條規定: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說明: 謹按依前二條之規定,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贖回,其未定期限者,得隨時贖回其典物,固矣。但典物為耕作地者,則出典人之回贖,須有一定之限制,即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