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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不定期典權之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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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4條規定: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說明: 謹按本條之立法意義,與前條大致相同,即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之。但自出典後已經過三十年仍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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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4條規定: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說明: 謹按本條之立法意義,與前條大致相同,即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之。但自出典後已經過三十年仍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