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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典物之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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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17-1條規定: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說明: 不動產是人類生存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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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17-1條規定: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說明: 不動產是人類生存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