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百十三條律令格式-絕賣之限制

    瀏覽次數:4

     

    民法第913條規定: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