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十三條律令格式-絕賣之限制

09 Aug, 2015

民法第913條規定: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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