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九百條規定註釋-權利質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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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900條規定: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說明:   謹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讓與於他人者,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蓋為增進交易上之便益計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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