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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註釋-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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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07-1條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說明: 權利質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質權人於一定限度內,對該為標的物之債權,具有收取權能,故對該債權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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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07-1條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說明: 權利質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質權人於一定限度內,對該為標的物之債權,具有收取權能,故對該債權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