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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註釋-權利質權之質權人得行使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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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06-3條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說明: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本須待供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後,質權人方得為給付之請求,然若干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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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06-3條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說明: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本須待供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後,質權人方得為給付之請求,然若干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