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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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1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說明: 民法第21條旨在規範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住所認定標準,這是考量到這些人群在法律行為上缺乏獨立性,因此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管理其法律事務。住所的確定對於司法管轄、法律文件的送達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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