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法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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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9條規定: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說明: 民法第29條關於法人住所的規定,確立了法人在法律行為中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通過將法人的主事務所定位為住所,法律保障了對法人行為的監督,並為法院確定管轄權、法律文件的送達以及稅務機關的認定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此外,這一規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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