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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釋-居所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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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條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22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將居所視為住所的法律原則。這一條文旨在解決當事人住所不明確時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尤其是在法律文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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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條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22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將居所視為住所的法律原則。這一條文旨在解決當事人住所不明確時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尤其是在法律文書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