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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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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8條規定: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說明: 民法第28條的設立,為法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規範。同時,它也強化對受害者的保護,確保法人無法以內部規定或代表權限制為由逃避賠償責任。本條針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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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8條規定: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說明: 民法第28條的設立,為法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規範。同時,它也強化對受害者的保護,確保法人無法以內部規定或代表權限制為由逃避賠償責任。本條針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