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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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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3條規定: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說明: 謹按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皆得請求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蓋各債務人各負有全部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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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3條規定: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說明: 謹按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皆得請求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蓋各債務人各負有全部清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