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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效力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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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9條規定: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說明: 謹按連帶債務,為複數之債務,非唯一之債務。故就連帶債務人一人所生之事項,無論利益不利益,不得對於他債務人發生效力。然關於特種事項,亦有應認為例外,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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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9條規定: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說明: 謹按連帶債務,為複數之債務,非唯一之債務。故就連帶債務人一人所生之事項,無論利益不利益,不得對於他債務人發生效力。然關於特種事項,亦有應認為例外,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