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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律令格式-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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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9條規定: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說明: 所謂「提出給付」,依照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按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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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9條規定: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說明: 所謂「提出給付」,依照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按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