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律令格式-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19 May, 2011

民法第239條規定: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說明:

所謂「提出給付」,依照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按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所謂「提出給付」,依照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本件中○公司是否應負債權人遲延責任,涉及事實認定,請依據上開法條,參酌工程合約第五條等規定,依職權認定之。

(法務部79年06月19日法律字第8590號)

 

瀏覽次數:2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