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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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34條規定: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七十五條理由謂凡債務人或第三人所為之債務履行,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不問債權人有無過失,自債務人提出給付時起,應使債權人任遲延之責,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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