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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表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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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8條規定: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十條理由謂債權之讓與人,若已將讓與之事,通知債務人,其債權之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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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8條規定: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十條理由謂債權之讓與人,若已將讓與之事,通知債務人,其債權之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