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證明文件之交付與必要情形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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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96條規定: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零六條理由謂債權之讓與人,須使受讓人於已受讓之債權,易於實行,並易於保全,故使讓與人對於受讓人負交付債權證書,並說明債權所必要之主張之義務。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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