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律令格式-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價請求權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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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25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說明: 租賃之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事變致全部滅失者,出租人免其以該房屋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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