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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債務人之權利(對連帶債權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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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84條規定: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各債權人,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債務人亦得任意選定債權人中之一人,而為全部之給付,蓋欲使其易於履行債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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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84條規定: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各債權人,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債務人亦得任意選定債權人中之一人,而為全部之給付,蓋欲使其易於履行債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