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債務人之權利(對連帶債權人之給付)

21 Jan, 2012

民法第284條規定: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各債權人,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債務人亦得任意選定債權人中之一人,而為全部之給付,蓋欲使其易於履行債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權者,為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係被上訴人,另有東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長隆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東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承租人,有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稽。因民法並無連帶承租人之規定,自應探求當事人訂約之真義。依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第七條第十一款之約定:「本租約之房屋,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由中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長隆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東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承租,並連帶對甲方負承租人之一切義務」等語及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將被上訴人以外之公司同列為立契約書人等情以觀,系爭房屋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係由被上訴人及其他公司共同承租,並對出租人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無疑。而債務及債權係相對之概念,所有承租人既對出租人負連帶責任,反之,所有承租人對出租人之保證金請求權係基於同一目的之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意旨,自屬連帶債權之一種;再依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關於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及債權人中一人為給付之請求,其效力及於其他債權人之法則可知,連帶債權之債權人無庸全體向債務人請求,僅由其中一人向債務人請求即可。則本件由被上訴人單獨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保證金,並無違法,為適格之當事人。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為當事人不適格,即無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6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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