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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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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8-1條規定: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理由謂甲以物寄存於乙,因乙之保存不得宜,其物被丙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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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8-1條規定: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理由謂甲以物寄存於乙,因乙之保存不得宜,其物被丙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