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代位權行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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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243條規定: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債權人非於保全債權所必要時,不得行使前條之權利,故必債務人負有遲延責任之場合,方許債權人行使屬於債務人之權利。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例如中斷債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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