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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釋-社團總會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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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條規定: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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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條規定: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