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註釋-社團解散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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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7條規定: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說明: 民法第五十七條是關於社團解散的特別決議,這個條文要求至少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決定社團解散。此條文明確界定社團在自願解散時需遵循的決議程序和門檻,顯示立法者對於社團解散這一重大法律行為的慎重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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